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84 條
駕駛座採用升降方式之堆高機,應於其駕駛座設置扶手及防止墜落危險之
設備。
使用座式操作之堆高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駕駛座應使用緩衝材料,使其於走行時,具有不致造成駕駛者身體顯
    著振動之構造。
二、配衡型堆高機及側舉型堆高機之駕駛座,應配置防止車輛傾倒時,駕
    駛者被堆高機壓傷之安全帶、護欄或其他防護設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