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第 85 條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鍋爐內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預先將
鍋爐之內部恢復至常溫、常壓、排放內容物、通風換氣、整理清掃內部及
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
前項內部檢查項目為鍋爐內部之表面檢查及厚度、腐蝕、裂痕、變形、污
穢等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以檢查結果判定需要實施之耐壓
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