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 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四 條第二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自一百零 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