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87 條
盤形研磨輪應就每種同一規格之製品,實施衝擊試驗。但彈性研磨輪,不
在此限。
前項衝擊試驗,應分別就二個以上研磨輪,以附圖二及附表十八所定之衝
擊試驗機,向相對之二處施以九十八焦耳之衝擊。但直徑未滿七十毫米之
研磨輪,得以直徑七十毫米之同一規格研磨輪樣品為之。
在衝擊試驗測得之衝擊值中最低數值,依研磨輪厚度及直徑,每平方毫米
零點零二九七焦耳以上者,與該衝擊試驗相關規格之製品均視為合格。
前項衝擊值,依附表十九所列公式計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