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鍋爐,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 效期限,最長為一年。但第八十四條第三項,最長得為二年。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鍋爐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 (附表四 十一) ,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