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87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後所留用之勞工,因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喪失部分
或全部工作能力者,其依法令或勞動契約原有之權益,對新雇主繼續存在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