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01 日
第 88 條
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
金給付總額之差額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老年給付差額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文件。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前項請領差額給付者,準用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