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4 日
第 88 條
於本辦法發布日前,依已廢止之工廠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勞工安
全衛生組織及管理人員設置辦法及修正前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
檢查辦法規定,取得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者,於本辦法施行後,其
資格不受影響。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