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第 88 條
已領取本法各項補助或津貼,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
得由保險人自其本人或受益人所領取之本保險給付或其他補助、津貼扣減
之。
前項保險給付或其他補助、津貼之扣減方式及金額,準用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扣減辦法第四條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