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領取本法各項補助或津貼,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 得由保險人自其本人或受益人所領取之本保險給付或其他補助、津貼扣減 之。 前項保險給付或其他補助、津貼之扣減方式及金額,準用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扣減辦法第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