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就承攬人於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應與承 攬人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前項事業單位或承攬人,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對於職業災害勞工之雇主, 有求償權。 前二項職業災害補償之標準,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同一事故,依本法或 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用勞工之雇主支付費用者,得予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