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所定本保險相關書表格式,由保險人定之;投保單位、醫院、診所 、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應依式填 送。 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之診斷書及證明書,除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另有規 定者外,應由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