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4 日
第 89-2 條
雇主依第五條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十二條之六及第八十條規定所作之紀錄
,應以紙本保存。但以電子紀錄形式保存,並能隨時調閱查對者,不在此
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