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施標準及獎助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10 日
第 9 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設置下列房舍建築:
一、訓練場所,其空間不得少於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四十。
二、多功能活動室。
三、辦公室。
四、餐廳。
五、盥洗室。
六、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空間。
設有住宿服務者並應有下列空間之設置:
一、起居室。
二、寢室。
三、廚房。
四、浴室。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