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公共工程勞工就業獎助津貼執行計畫 (民國 90 年 07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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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有一定雇主之申請人其僱用單位如無故解僱或資遣該申請人,於一年
    內又自行僱用該申請人者,不得領取本項津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