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5 年 09 月 25 日
第 9 條
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透過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
核准之金融機構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保本型商品外,以不增加本基金財務槓桿為原則。
二、配合國外投資之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避險需要,得於中央銀行所定相
    關規定之限額及工具範圍內從事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三、從事非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以經各國主管機關、交易所或店頭
    市場核准、公告或掛牌之交易契約為範圍。
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限額、對象及風險管理措施,由勞動部
勞動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