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透過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 核准之金融機構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保本型商品外,以不增加本基金財務槓桿為原則。 二、配合國外投資之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避險需要,得於中央銀行所定相 關規定之限額及工具範圍內從事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三、從事非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以經各國主管機關、交易所或店頭 市場核准、公告或掛牌之交易契約為範圍。 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限額、對象及風險管理措施,由勞動部 勞動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