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理事業單位申請核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5 年 09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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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各當地主管機關應於每月開始後十日內檢送上月所核定轄內事業單位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單位數之統計表 (格式影本隨附) 送內政部備
    查,臺灣省政府轄內之縣市政府並應副知臺灣省政府社會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