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訴訟輔助辦法 (民國 98 年 04 月 1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17 日
第 9 條
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關廠、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未依勞動
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其訴訟當事人逾二百人者,於其
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時,得請求本會出具勞工無資力之證明書。但顯無勝
訴之望或顯無實益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