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療費用審查辦法 (民國 87 年 08 月 1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8 年 07 月 07 日
第 9 條
特約醫療院所對診療費用審查結果如有異議時,得於勞保局通知到達之日
起三十日內列舉理由申請複核,必要時勞保局得洽請提供個案病歷  檢查
化驗紀錄、X光照片等資料。審查會複核時應召集相關科委員合議處理,
並得通知負責醫師或主治醫師列席說明。複核後如仍有異議時,得依臺閩
地區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規定,向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
請審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