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製造設施標準 (民國 85 年 05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5 年 04 月 09 日
第 9 條
製造波浪型爐筒或伸縮接合之製造設施如左:
一、製造設備:彎板機、衝床或成型裝置、熔接機。
二、檢查設備:水壓試驗設備、放射線檢查設備。但實施波浪型爐筒縱向
    接合之熔接者,得免設放射線檢查設備。
三、施工者資格:具有熔接技術士資格者。
四、施工負責人資格:具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之資格者。
對於前項設備能利用或與其他事業單位共同設置放射線檢查設備者,得認
定已具有該項設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