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6 年 01 月 19 日
第 9 條
雇主設置之機器人之移動式控制面盤,應依下列規定:
一、使用控制面盤操作機器人時,除操作緊急停止裝置外,無法再以該控
    制面盤以外之其他裝置使該機器人發生動作。
二、在教導狀態下,控制面盤動作之開關,放手時可自動使該機器人立即
    停止動作之構造。
三、連接於控制面盤之移動電纜線,應有必要之強度及耐磨性。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