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3 年 05 月 02 日
第 9 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乙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
式二),並檢附下列資料各三份:
一、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如附件一。
二、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如附件二。
三、製程修改安全計畫,如附件三。
四、緊急應變計畫,如附件四。
五、稽核管理計畫,如附件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