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38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第 9 條
繼續加保者,其從事工作,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之加 保資格,不得依本辦法繼續加保。 繼續加保者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不得依本辦法繼續加保 ,其保險效力至轉參加之前一日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