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29
法規名稱:
廢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02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9 年 10 月 19 日
第 9 條
檢驗機構應具備簿冊記載左列事項: 一、申請單位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檢驗船舶之船名、船籍、載重噸位及清艙前裝載貨品之種類。 三、檢驗日期、檢驗範圍及檢驗結果。 四、其他檢驗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