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標準實施及管理辦法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9 條
經評鑑合格者,由主管機關核發證書,並提供推動辦理術科測試單位作為
洽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之依據。
前項證書應載明申請評鑑單位全銜、職類名稱、級別及檢定崗位數等;場
地非自有者,應配合場地使用期限載明有效期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