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規範製訂及學術科試題命製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
第 9 條
術科測試試題內容、項目應涵蓋技能檢定規範中技能種類及技能標準之全
部技能,並以工作圖、文字說明或二者兼用方式命製。命製時,並應綜合
考量術科測試檢定場地條件,同級別試題使用之機具、設備、材料是否一
致等因素。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