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民國 79 年 08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9 年 08 月 10 日
第 9 條
職業訓練師補充訓練課程,就參加訓練者尚未具備職業訓練師應具條件之
部分設計之,分為專業學科、專業術科及教育專業科目及相關法規與知識
之一般科目等。
前項訓練課程之內容及時數,按訓練對象、訓練職類之特性、知能範圍及
專精程度,參照附表二,分別訂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