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補助: 一、經許可附設職業訓練機構者。 二、辦理中高齡員工訓練者。 三、辦理身心障礙員工訓練者。 四、辦理原住民員工訓練者。 五、辦理衛星工廠員工訓練者。 前項優先補助項目及順序,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增減或調整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