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核發招募許可文件前,應先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之規
定,通知申請人繳納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應繳交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帳戶或處所,其繳納方式,得以
現金或金融機構立具之保證金存款保證書為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