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及獎助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30 日
第 9 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政府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計畫書。
二、立案證書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三、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四、董事會或會員 (代表) 大會決議提出申請之會議紀錄。
五、最近二年之概算、決算及服務績效。
六、組織與人力。
七、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名冊。
八、場地與設備。
九、其他主管機關指定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