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30 日
第 9 條
依前條規定辦理職業輔導評量,除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外,其時程累計不
得逾五十小時,且自接案晤談日起至移覆職業輔導評量報告日止,不得逾
二十一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