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93 年 04 月 0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15 日
第 9 條
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
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展延:
一、原聘僱許可文件。
二、聘僱契約書影本。契約書應載明事項,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
三、演出場地使用之同意文件。
四、演出活動企劃書。
五、受聘僱外國人在華期間納稅證明。
六、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