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0 日
第 9 條
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申請第六條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或
縣 (市) 政府申請:
一、房租、水、電及通訊費用之單據。
二、章程。
三、業務計畫書。
四、災區災民身分證明資料之社員名冊。
五、創立之會議紀錄暨主管機關核備函影本。
六、補助款使用計畫書。
七、合作社登記證影本。
八、合作社營業登記證影本。
九、理事會議紀錄。
勞動合作社申請基本機具設備費用,除檢附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之文件外
,應加附承攬工程契約書及購置機具設備計畫需求表。
勞動合作社經營六個月後,經評鑑得再予補助者,除檢附前項之文件外,
應加附出工紀錄及工資印領清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