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第 9 條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不包括參加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應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