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第 9 條
申請人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後,得於審定作成前,撤
回審議申請。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申請審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