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第 9 條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應對下列人
員,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一、針對受僱者,應使其接受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
二、針對擔任主管職務者、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
    ,每年定期舉辦相關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應對下列對象優先實施:
一、雇主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指定之人員或單位成員。
二、事業單位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擔任主管職務
    者。
三、政府機關(構)、學校、各級軍事機關(構)、部隊、行政法人及公
    營事業機構各級主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