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之資格條件暨其他相關規定事項 (民國 90 年 07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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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雇主向各區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申請辦理國內招募本國籍家庭監護工之
    登記日於本公告生效當日或生效日後者,其合理聘僱薪資標準為月薪
    新台幣三○、○○○至三五、○○○元。申請聘僱外國人之手續及有
    關許可、與外國人之生活管理等事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