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契約法 (民國 25 年 12 月 25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25 年 12 月 2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第 9 條
勞動之給付地,依契約之所定,勞動者無移地勞動之義務。但於一地方同
時有數營業所,並於勞動者無特別困難時,雇方得指定或轉移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