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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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訓練單位基本條件:
 (一) 政府機構、學校、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其服務項目應包含辦理身
      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二) 應具備辦理各該訓練職類之場地、設施、設備、師資等基本條件。
       
 (三) 訓練場地之環境空間應符合無障礙設備 (設施) ,並應具備相關主
      管機關所核發在有效期限內之建築物及消防安全證明。
 (四) 組織應健全,具備良好行政作業能力,能辦理就業市場分析、研擬
      訓練計畫、職業輔業評量、開拓就業機會及輔導就業,並能依會計
      作業規定完成經費結報核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