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第 9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提供資源設立庇護工場時,應公告
其所能提供之方式及其他配合措施,公開接受申請。申請單位應依第五條
、第七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申請審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