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4 17:02
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第 9 條
領取第六條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 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