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第 9 條
本貸款逾貸款期間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
息總和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
本貸款公告利率調整時,前項公告利率按調整後之利率機動調整。但不得
逾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