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所定之投保單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 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影本, 送交保險人辦理變更: 一、投保單位之名稱、地址或通訊地址變更。 二、投保單位之負責人變更。 投保單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者,保險人得依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 逕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