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申請分期攤繳,應依本須知規定辦理,但情況特殊已以書面釋明理由 者,得專案簽請本局局長核准,不受第四點第一項及第五點分期期數 之限制。 前項專案簽准之分期攤繳期限,不得逾行政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前段 所定五年之執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