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辦理社區職訓教室暨就業輔導實施要點 (民國 94 年 01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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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經費預算:                                                  
 (一) 各訓練班次除由申辦單位自籌訓練經費外,本會僅補助部分經費,
      其項目及額度明訂如后,如非本要點明列者,申辦單位以自籌經費
      編列,分別為:                                            
      1 學雜費:                                                
        以每人每小時十二元編列 (支用於教材費、講義費、印刷裝訂費
        、影印費、文具紙張費、招訓宣導費、學員就業輔導費等;學員
        中途離 (退) 訓,應依其參訓期程比例退還學雜費) 。        
      2 材料費:                                                
        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或農業委員會養成訓練對照職
        類材料費標準表,依時數比例核算後乘以一點三編列【學員中途
        離 (退) 訓,應依其參訓期程比例退還材料費】 (如附) 。    
      3 鐘點費:                                                
        日間授課部分:教授每小時一、一九三元、副教授每小時一、○
        二八元、助理教授每小時九四五元、講師每小時八六三元編列。
        夜間授課部分:教授每小時一、二四五元、副教授每小時一、○
        六五元、助理教授每小時九九八元、講師每小時九二三元編列。
        一般高職教師資格以每小時八○○元編列。                  
      4 行政補助費:                                            
        以各班次學雜費、材料費、鐘點費等三項費用實際核定額度總額
        的百分之十二編列。支用於申辦單位之事務費 (含電話、郵資、
        誤餐費、紅布條、活動照片、茶水費、結業證書製作費、輔導學
        員就 (創) 業汽 (機) 車燃料費) ;行政人員加班費;分攤水、
        電費;結訓人數未達原核定計畫辦理人數的四分之三時,該項補
        助費以原核定額度的四分之三核給。                        
 (二) 申辦單位於一年內申請補助總經費不得超過一五○萬元,惟如經本
      會評估辦理成效良好者【即訓後輔導學員就 (創) 業達百分之三十
      以上者】,不在此限。                                      
 (三) 參訓學員如具有重建區全倒戶、半倒戶或有一定雇主而非自願性失
      業者、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原住民、負擔
      家計婦女、負擔家計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
      能力者、急難救助戶等身分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申辦單位申
      請免繳百分之二十訓練費用。本會核撥經費時,將扣除非具有前開
      身分學員所繳納百分之二十訓練費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