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依前點規定申請分配本專款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之書面及電子檔: (一)申請表。 (二)截至申請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會員名冊。 (三)年度歲入歲出預算書。 (四)年度工作計畫書。 (五)前一年度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決算運用情形表。 (六)工會專款運用規範。 (七)工會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會議紀錄。 (八)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