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依前點規定申請分配本專款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之書面及電子檔:
(一)申請表。
(二)截至申請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會員名冊。
(三)年度歲入歲出預算書。
(四)年度工作計畫書。
(五)前一年度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決算運用情形表。
(六)工會專款運用規範。
(七)工會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會議紀錄。
(八)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應填具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
露表(附件二)。
(九)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