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25 日
第 9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之順位、外國人期待工
作地點、工作類別、賸餘工作期間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條件,辦理
轉換作業。不能區分優先順位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隨機決
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作業,應依前項規定選定至少十名接續聘僱申
請人,且其得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人數應達辦理外國人轉換人數一點五倍。
但得接續聘僱人數未達上開人數或比例時,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