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義務勞動法 (民國 68 年 11 月 1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32 年 12 月 04 日
第 9 條
義務勞動採取集中方式者,得分配征召之,每次被征召人數,不得超過各
該地義務勞動者總數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