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地方主管機關作成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時,應依事實查證後認定其 歇業基準日。 歇業基準日之認定,應參酌下列事實: (一)事業單位自行公布之停工日或歇業日。 (二)事業單位終止與勞工勞動契約之日。 (三)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終止與雇主勞動 契約之日。 (四)勞工集體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之日。 (五)勞資爭議當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交付仲裁之 日。 (六)其他由地方主管機關認定與個案相關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