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單位關廠歇業後之失業勞工,應主動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訂頒之失業輔助措施,輔導勞工以工代賑、以 訓代賑,或進行轉業輔導及訓練。必要時,請全國總工會、全國工業 總會、全國商業總會或中華勞資關係協進會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