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辦理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提供輔助設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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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事業單位於受領補助之日起二年內,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時,應向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推介同障別之身心障礙者。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於通報後七日內推介成功時,事業單位得自行招
    募進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